夫妻怎样维持婚姻关系(异地不和谐如何相处)
分居不和睦如何相处
钱钟书先生在《围城》里写到:婚姻就像一座围城,围城外的人想进来,围城里的人想出去。老一辈人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必修课,但随着婚恋观的升级,如今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其当成了选修课。
产生这种观念的一个原因就是:认为离婚太难了。在“速食婚恋观”和社会压力的影响下,不少人加入了闪婚行列,而结婚仅凭一股冲动是后患无穷的,不管是在文学作品中,还是在法律上,感情基础才是婚姻的基石。
在没有地基的情况下,缺少磨合和包容,生活就是一地鸡毛,所以靠着一股冲动闪离的人也越来越多。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,只要签订好书面离婚协议,将子女抚养、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,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。
不过为了给彼此一个缓冲期,避免夫妻双方将婚姻当儿戏,冲动过后又后悔,自2021年起《民法典》中设置了离婚冷静期。
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那是不是一方撤回离婚申请后,离婚就没了下文呢?并非如此,协议离婚无法时,还可以采取诉讼离婚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,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由此可见,法院判决离婚是以“感情破裂”为基准的,但感情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,难以界定。
以前的《婚姻法》中,除了一方与人同居、重婚,或是有家暴、虐待、吸毒、赌博等行为,对另一方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外,因性格不合,婆媳矛盾等原因上诉离婚,一般会进行调解,不会判决离婚。
但《民法典》中有了新的规定,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那么这个分居具体是如何定义的,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呢?
案例分享:
小周和小丽是一个恩爱的小情侣,恋爱几年后,感情稳定,于2019年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为了给孩子更精心的照顾,小周将自己的父母接到了家中,两代人不同的生活习惯和育儿观,导致家里矛盾不断。
小丽是个脾气急的,每次说不通小周父母,就会暴躁,曾多次建议小周将他父母送回老家,小周父母得知后,双方冲突逐渐白热化,一次小周忍无可忍对二老动了手,小周觉得她不可理喻,便提起了离婚诉讼。
生活琐事上的纷争并不符合法律认定的“感情破裂”,所以法院驳回了小周的诉求。
在小丽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,小周可以在分居一年后,再次提起离婚诉讼,届时法院应判处离婚。
不过分居一年或是两年并不是随口而出的,需要有事实依据。比如法律上“分居两年”是有两个构成要件的:一是因感情不和;二是分居满两年。
如果夫妻是因为就业、学习等原因不在一个地方生活,不属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,不能作为离婚时的证明。
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: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;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,一定是要书面的,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;证明双方感情不和的往来信件、聊天记录;人证。
分居的时间计算方式: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,到提出离婚诉讼(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)的当天止,且要是连续性的。
如果中途两人又同居了,就要从同居后再分居的那一天开始累计,不管有多少次反复,日期都是从最后一次分居的第二天计算,直到提交离婚诉讼的那天。
经法院核实,达到离婚条件,调解无效后,就会判决离婚,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和离婚证有相同的法律效力,因此判决离婚后无需再去领离婚证,也不用再等30天。
婚姻是神圣的,每个人都渴望遇到“执子之手,与子偕老”的伴侣,但这取决于我们对待婚姻的态度,其实离婚并不难,学会思考婚姻的意义和拥有经营婚姻的决心才是最难得的。
至于如何经营婚姻,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篇中也给了我们明确的方向:夫妻应当互相忠实,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;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
爱与尊重才是婚姻最坚固的堡垒,我们不必畏惧婚姻里的惊涛骇浪,也不必忧心无法离开围墙,只要在结婚前深思熟虑,谨慎选择,婚后保持对生活的热爱,对自己和他人的宽容,即便无法共白头,也不至于互相伤害,分开时也能各自安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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